相機引發(fā)的牢獄之災
2010-12-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很多律師都呼吁討薪一族,要錢用土方法不要緊,但一定要不可以違法。下面又有一個討薪的反面教材。
25歲的高志剛是西安市長安區(qū)人,今年3月來樂亭縣某婚紗影樓打工,打工期間摔壞影樓的照相機,后向老板陳某提出辭職并討要打工期間的工資,老板以照相機被摔壞為由欲扣減其工資,雙方在錢數(shù)上產(chǎn)生爭議。高志剛一氣之下離開影樓跑到旅館住宿。在旅館高志剛越想越氣,便于次日早晨來到影樓,趁無人之機,將影樓一部價值6790元的照相機盜走,并攜相機至北京,交其同鄉(xiāng)彭某保管。
當影樓老板陳某發(fā)現(xiàn)照相機被盜后馬上想到可能是高志剛所為,便多方打聽追至北京找到他,但高志剛矢口否認,陳某隨即報警。經(jīng)審訊高志剛供認了盜竊照相機的事實。近日,經(jīng)河北省樂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高志剛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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