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是都可以3倍加班費嗎
眼看清明這個法定假日就要來了,很多人都已經做好了出游的計劃。雖然清明節是法定假日,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在清明節的時候放假,有些員工就要加班。那么,法定假日是都可以3倍加班費嗎?
法定假日是都可以3倍加班費嗎
不一定。
法定加班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加班費用標準: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倍的工資報酬。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即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用不低于:月工資收入÷(21.75×8)×加班小時×3。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顯而易見,法定節假日勞動者不論勞動者上班與否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的,即法定節假日應當是正常計薪的。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又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由于法定節假日是計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后,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獲得所謂四倍工資。
之所以會有“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認識上的不同外,與勞動行政部門關于節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釋不清有關,其根源在于勞動部先后出臺的二個文件: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8號文,已廢止)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這里剔除了國家規定的10天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被折算成不計薪了,這顯然有違《勞動法》。為糾正、解決這個問題,勞動部2008年又出臺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該《通知》指出,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這里,不同于以前,首次出現了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節假日也就計薪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倍”或“四倍”爭議產生的緣由是對日工資折算的理解出現了偏差。
法定假日是都可以3倍加班費嗎?在法定假日的時候員工加班是可以享受3倍加班費,如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員工可要求公司賠償加班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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