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企業(yè)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條款?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根據(jù)《企業(yè)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以內,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
勞動合同中約定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的條款時,也必須符合這兩個基本條件。對此,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56條明確規(guī)定,在
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度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