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但是什么時候下可以變更呢?《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與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都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將變更后的內容固定下來,且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降低勞動者工資,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行使管理權,但該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可侵害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條款,如要變更均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制定合理、規范的考核制度并以此為依據,調整工資結構,做到考核過程有章可循,考核結果公示也可以行使其調整工資制度的管理權利。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正當性?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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